美国狗咬人的法律是什么样子的?
2023年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的一起狗咬人的事件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一个两岁的婴儿被一只恶狗咬成重伤,这导致群情激愤,甚至引发爱狗人士和恨狗人士之间的争吵。
在美国,宠物狗更普遍;而且恶狗比例很可能比中国的更高;所以这方面的司法实践经验教训很可能比中国更多一些,所以我看到中国的新闻就手痒,“故为之说,以俟夫观人风者得焉”。另外,这篇科普文章也可以帮助在美国的华人了解:养狗有什么义务和法律责任?被狗咬了有什么权利?美国刑法教科书上的一个案例就是狗主人因为鲁莽被判二级谋杀罪成立,所以这里特别提请在美国的华人注意。
全美各州的法律会稍有区别,但是总的原理差不多。
————————————朴实的分割线———————————--
就民事责任而言,有两种法律设定:
(A)不区分狗是恶狗(vicious or dangerous dogs)还是乖狗狗,只要咬人,狗主人就要负民事赔偿的责任,受害者无需证明狗主人有疏忽;
(B)区分狗是恶狗还是乖狗狗:(B.1)如果狗是恶狗,那么狗咬人的时候,狗主人一定要负民事赔偿的责任,受害者无需证明狗主人有疏忽;(B.2)如果狗不是恶狗,那么只有在受害者证明狗主人疏忽的情况下狗咬人了,狗主人才需要负民事赔偿的责任。
举例而言,马里兰是B这种情况。通常各州会有一个所有恶狗品种的名单,或者有约定俗成的名单,如果一只狗的品种在恶狗的名单上的话,它咬人直接就适用(B.1)的法律;如果一只狗的品种不在恶狗的名单上的话,它第一次咬人就适用(B.2)的法律;但是在第一次咬人之后这只“乖狗狗”就被定义成了“恶狗”,以后咬人就适用(B.1)的法律。所以有一种玩笑话,叫做“乖狗狗第一次咬人免责one free bite”。
类似地,纽约的法律是“乖狗狗第一次咬人免责”。相反,新泽西州则是(A),不管狗此前的表现怎么样,不管狗主人有没有疏忽,狗第一次咬人,狗主人就需要付民事赔偿的责任;而且法庭会判断肇事狗是否是恶狗,如果是,则需要处死。
那么,狗主人有什么义务呢?
显而易见,在公共场所遛狗,狗主人当然需要(狗绳)有效地约束狗,这不仅仅是文明或者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插播刑法:警察是可以发开罚单的。)
如果狗不在公共场所,那狗主人是不是就没有责任了呢?根据前面所说的(A)和(B)两种情况,即使恶狗在狗主人的私有财产的范围内,对访客造成了伤害,狗主人仍然很可能需要负责。假如说一个人有一个高墙围着的大院子,TA在院子外面树立了明显的牌子说“小心恶狗!伤人概不负责!”这个警告牌子可以有什么法律后果?如果有人爬进TA的院子,不管是合法还是非法的,被恶狗咬伤之后,狗主人仍然可能需要负责。
为什么这里用“可能需要负责”而不是“必然负责”呢?因为这个涉及到“民事诉讼里边责任的分配”问题。在我此前的一篇公众号文章曾经写到,大华府有一个特殊的交通法律,实际上是一个民事责任分配相关的原则,叫contributory negligence,也就是说如果受害者贡献了1%的责任,法律就不允许TA搞民事索赔了 。那么如果有人在马里兰(或者DC,弗吉尼亚,阿拉巴马和北卡罗莱纳)非法地爬进了狗主人的院子,被恶狗咬了,那就不能索赔了。那在别的州,尤其是在A类型的州,狗主人很可能需要负责。那个警告牌子,并不能免责。
类似的,在大华府地区,被狗咬的受害者,即使在公共场所被狗咬,也可能因为TA在被狗咬之前有挑衅狗的行为,导致索赔失败。(比如说,我处理过的一个狗咬人的案子里面,受害者在乖狗狗吃东西的时候去摸狗,这个事实就可以让受害者索赔失败。)作为对比,在纽约州,被告的这个辩护很可能无效。
————————————朴实的分割线———————————--
就刑事责任而言,如果狗导致受害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狗主人在几种情况下需要负刑事责任,即狗主人:1.故意;2.明知故犯;或者3.鲁莽。(写到这里的时候,我脑海里面有很多美国和英国恶狗严重伤人的案例,所以特别提请华人朋友们注意。)
在美国,刑法比较严格地各种不同程度的“犯意”(mens rea),这是一个拉丁术语,指的是一个人在犯罪时的精神状态或意图。这些犯意的级别从故意犯罪到没有任何意图的行为不等。具体的犯意级别可以因司法管辖权的不同而略有不同,但以下是最常见的几种:
故意(有意):这是犯意的最高级别,表示被告以有意识和蓄意的意图来实现特定的结果而犯下了犯罪。换句话说,该人是有目的行事的。放到狗咬人的语境则是:狗主人希望狗去咬受害者。
明知故犯:当一个人明知他们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结果时,即使他们不希望发生那种结果,他们也是在“明知故犯”,他们了解或意识到了情况。放到狗咬人的语境则是:狗主人明明知道其恶狗很可能咬小孩,放任恶狗接近小孩。
鲁莽:鲁莽涉及有意地忽视一种明显且不合理的风险,导致某种结果发生。这是一种比疏忽更高级的粗心大意或漠不关心。放到狗咬人的语境则是:狗主人明明知道其恶狗很可能咬小孩,却不采取有效措施来约束恶狗,而且让恶狗很可能接近小孩。
恶狗伤人的二级谋杀罪成立的两个有名案例是:堪萨斯州1997年,Kansas v. Sabine Davidson,监禁十二年又两个月;加州2007年,People v. Knoller,十五年监禁。
【作为对比,疏忽一般不入罪:疏忽是犯意的较低级别,涉及到未能采取合理的注意或与合理人在类似情况下会采取的标准关心存在明显偏离。该人应该知道他们的行为或疏忽造成了风险。至于鲁莽和疏忽在司法实践中的界限在哪里,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赘述。】
————————————朴实的分割线———————————--
回到四川成都的那个案子,新闻里面说,受伤女孩被送往医院后,经诊断:全身多处咬伤,有的伤口长达8厘米;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
2023年10月18日,有新闻报道,狗主人说她的狗是偷跑出去的。(正是她的这句话直接激励我今天写了这个科普。)这种情况,即使属实,在美国仍然有可能够得上鲁莽的标准,仍然有可能被判有罪,看具体的情节区分是鲁莽还是疏忽。
在美国,宠物狗更普遍;而且恶狗比例很可能比中国的更高;所以这方面的司法实践经验教训很可能比中国更多一些,所以我看到中国的新闻就手痒,“故为之说,以俟夫观人风者得焉”。另外,这篇科普文章也可以帮助在美国的华人了解:养狗有什么义务和法律责任?被狗咬了有什么权利?美国刑法教科书上的一个案例就是狗主人因为鲁莽被判二级谋杀罪成立,所以这里特别提请在美国的华人注意。
全美各州的法律会稍有区别,但是总的原理差不多。
————————————朴实的分割线———————————--
就民事责任而言,有两种法律设定:
(A)不区分狗是恶狗(vicious or dangerous dogs)还是乖狗狗,只要咬人,狗主人就要负民事赔偿的责任,受害者无需证明狗主人有疏忽;
(B)区分狗是恶狗还是乖狗狗:(B.1)如果狗是恶狗,那么狗咬人的时候,狗主人一定要负民事赔偿的责任,受害者无需证明狗主人有疏忽;(B.2)如果狗不是恶狗,那么只有在受害者证明狗主人疏忽的情况下狗咬人了,狗主人才需要负民事赔偿的责任。
举例而言,马里兰是B这种情况。通常各州会有一个所有恶狗品种的名单,或者有约定俗成的名单,如果一只狗的品种在恶狗的名单上的话,它咬人直接就适用(B.1)的法律;如果一只狗的品种不在恶狗的名单上的话,它第一次咬人就适用(B.2)的法律;但是在第一次咬人之后这只“乖狗狗”就被定义成了“恶狗”,以后咬人就适用(B.1)的法律。所以有一种玩笑话,叫做“乖狗狗第一次咬人免责one free bite”。
类似地,纽约的法律是“乖狗狗第一次咬人免责”。相反,新泽西州则是(A),不管狗此前的表现怎么样,不管狗主人有没有疏忽,狗第一次咬人,狗主人就需要付民事赔偿的责任;而且法庭会判断肇事狗是否是恶狗,如果是,则需要处死。
那么,狗主人有什么义务呢?
显而易见,在公共场所遛狗,狗主人当然需要(狗绳)有效地约束狗,这不仅仅是文明或者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插播刑法:警察是可以发开罚单的。)
如果狗不在公共场所,那狗主人是不是就没有责任了呢?根据前面所说的(A)和(B)两种情况,即使恶狗在狗主人的私有财产的范围内,对访客造成了伤害,狗主人仍然很可能需要负责。假如说一个人有一个高墙围着的大院子,TA在院子外面树立了明显的牌子说“小心恶狗!伤人概不负责!”这个警告牌子可以有什么法律后果?如果有人爬进TA的院子,不管是合法还是非法的,被恶狗咬伤之后,狗主人仍然可能需要负责。
为什么这里用“可能需要负责”而不是“必然负责”呢?因为这个涉及到“民事诉讼里边责任的分配”问题。在我此前的一篇公众号文章曾经写到,大华府有一个特殊的交通法律,实际上是一个民事责任分配相关的原则,叫contributory negligence,也就是说如果受害者贡献了1%的责任,法律就不允许TA搞民事索赔了 。那么如果有人在马里兰(或者DC,弗吉尼亚,阿拉巴马和北卡罗莱纳)非法地爬进了狗主人的院子,被恶狗咬了,那就不能索赔了。那在别的州,尤其是在A类型的州,狗主人很可能需要负责。那个警告牌子,并不能免责。
类似的,在大华府地区,被狗咬的受害者,即使在公共场所被狗咬,也可能因为TA在被狗咬之前有挑衅狗的行为,导致索赔失败。(比如说,我处理过的一个狗咬人的案子里面,受害者在乖狗狗吃东西的时候去摸狗,这个事实就可以让受害者索赔失败。)作为对比,在纽约州,被告的这个辩护很可能无效。
————————————朴实的分割线———————————--
就刑事责任而言,如果狗导致受害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狗主人在几种情况下需要负刑事责任,即狗主人:1.故意;2.明知故犯;或者3.鲁莽。(写到这里的时候,我脑海里面有很多美国和英国恶狗严重伤人的案例,所以特别提请华人朋友们注意。)
在美国,刑法比较严格地各种不同程度的“犯意”(mens rea),这是一个拉丁术语,指的是一个人在犯罪时的精神状态或意图。这些犯意的级别从故意犯罪到没有任何意图的行为不等。具体的犯意级别可以因司法管辖权的不同而略有不同,但以下是最常见的几种:
故意(有意):这是犯意的最高级别,表示被告以有意识和蓄意的意图来实现特定的结果而犯下了犯罪。换句话说,该人是有目的行事的。放到狗咬人的语境则是:狗主人希望狗去咬受害者。
明知故犯:当一个人明知他们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结果时,即使他们不希望发生那种结果,他们也是在“明知故犯”,他们了解或意识到了情况。放到狗咬人的语境则是:狗主人明明知道其恶狗很可能咬小孩,放任恶狗接近小孩。
鲁莽:鲁莽涉及有意地忽视一种明显且不合理的风险,导致某种结果发生。这是一种比疏忽更高级的粗心大意或漠不关心。放到狗咬人的语境则是:狗主人明明知道其恶狗很可能咬小孩,却不采取有效措施来约束恶狗,而且让恶狗很可能接近小孩。
恶狗伤人的二级谋杀罪成立的两个有名案例是:堪萨斯州1997年,Kansas v. Sabine Davidson,监禁十二年又两个月;加州2007年,People v. Knoller,十五年监禁。
【作为对比,疏忽一般不入罪:疏忽是犯意的较低级别,涉及到未能采取合理的注意或与合理人在类似情况下会采取的标准关心存在明显偏离。该人应该知道他们的行为或疏忽造成了风险。至于鲁莽和疏忽在司法实践中的界限在哪里,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赘述。】
————————————朴实的分割线———————————--
回到四川成都的那个案子,新闻里面说,受伤女孩被送往医院后,经诊断:全身多处咬伤,有的伤口长达8厘米;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
2023年10月18日,有新闻报道,狗主人说她的狗是偷跑出去的。(正是她的这句话直接激励我今天写了这个科普。)这种情况,即使属实,在美国仍然有可能够得上鲁莽的标准,仍然有可能被判有罪,看具体的情节区分是鲁莽还是疏忽。